事实上,部分高校教师以及科研人员兼职获得酬劳,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如前不久湖南大学解聘杨建觉、黄礼攸两位副教授。据该校报送教育部材料显示,前者自2000年回校后即以特殊方式(兼职)在校工作,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等;后者也在外创办培训学校,并在学校的兼职清查中未如实申报。
又如今年5月,上海焦耳蜡业有限公司发生爆炸,造成研二学生李鹏等3人死亡。据记者调查发现,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的股份。李鹏的家人及同学质疑,张建雨涉嫌安排李鹏进行中试放大实验,这或是导致事发的原因。
前者因不服学校解聘决定,经过一系列申诉、起诉、驳回等,如今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进程中;后者则以年轻学子宝贵生命为代价,以血泣问师生关系何以扭曲畸形?
这两个典型案例,不但说明了曾经在“地下”、在“灰区”运行的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充满职业风险、道德风险,而且让本次《意见》中要求的兼职兼薪“依法依规适度”更加振聋发聩。所以,本次《意见》的出台,既是对兼职兼薪合理性的确认,是对“双创”大环境的有力呼应;也是对兼职兼薪现象正式展开全面治理、管理,是对部分老师变“老板”、部分人得利等种种坊间非议的拨乱反正。
我们需要让阳光为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护航,让兼职兼薪的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有敬畏心理、有规矩意识。所以,《意见》对兼职的范围做了约定,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并要求兼职经所在单位同意和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所以,兼职兼薪,不能荒废本职工作是前提,让兼职工作促进本职工作是目标;遵守国家法律是前提,遵循所在单位相关管理是实现路径,只有实现“你好,我好,大家好”,才能实现兼职兼薪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