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所在的工厂将在与其他公司合并后整体外迁,单位为此发布规定称,愿意外迁的员工劳动合同正常履行,不愿意的可在解除合同后拿到5万元补偿款。
在张某看来,自己在此工作十几年,5万元补偿有点太少了。正当许多人犹豫不决时,张某从一家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得知,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给多少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对方根据其工资水平计算称,张某应该得到7~8万元,后者顿时打起了小算盘:我能不能先签约领取5万元补偿,然后再状告他们要求补齐呢?
几天后,张某顺利地签订协议领取了补偿金,随后请那家法律服务机构作代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补足差额。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这项诉求不仅被仲裁机构驳回,法院也未予支持,还白白损失了1万多元代理费。
案情分析
经查,该单位与张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写道:“员工本人家在邵阳,企业外迁后每月才能回来一次,无法照顾家庭,现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单位向员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对单位的所有追偿追诉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终结性协议。”
张某之所以输了官司,原因就出在这份协议上。上述条款显示,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所有事项已履行完毕,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员工自愿放弃追偿追诉权利。张某在协议末尾处的署名,意味着协议本身是经员工申请后单位才与其签订的,该协议书可以被认定为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要履行。
本案中,虽然张某实际领到的经济补偿比法律规定的要少,但签署协议意味着对自己权益的自行处分,毕竟有他自愿放弃追诉权利的亲笔签名。其实不只是张某,如果员工无法证明自身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进而导致产生重大误解,他们的诉求最终都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驳回。
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夏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