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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的陈雪文、赵江英、匡建军、杨小君、侯娇娜与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5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长县劳人仲案字[2020]第1202、1223、1415、1203、11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陈雪文支付2019年7月工资3811.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22.8元,合计11434.2元;
二、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江英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34510.42元、差旅费21389.6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815.61元,合计72715.7元;
三、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匡建军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20573.74元、差旅费11109.5元,合计31683.24元;
四、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小军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7812.82元、差旅费11565.5元,合计19378.32元;
五、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侯娇娜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7280.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33.7元,合计12714.3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