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传媒讯 (记者 李娜)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乡村振兴局、省总工会六部门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措施》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限定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乡村振兴、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对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抚对象、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因病致贫大病患者,按规定纳入第三类救助对象,具体认定条件由市州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六条合理确定。
《措施》提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乙类先行自付费用、医用耗材超限价部分自付费用、双通道药品协议有效期内个人自付费用、单病种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内个人自付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限额内个人自付药品费用等),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本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已经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依申请追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