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传媒记者 李娜 通讯员 邓圣明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有了统一标准与管理办法。
职工医保制度事关每一个参保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那么,它有哪些亮点、重点?记者进行了梳理。
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实施办法》统一了全省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实施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自缴费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
统一规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本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标准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93%;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各市州和省本级可根据统筹基金支撑能力适当调整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退休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根据《实施办法》,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统一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关于个人账户如何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2021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即75元/月。本办法施行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统一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统一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合理确定门诊慢特病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
统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就诊,起付标准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一个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统一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为加强对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大病保险费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含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病保险费酌情给予补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年(即15元/月)。
在职职工原则上按月缴纳大病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按年缴纳当年度的大病保险费。职工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规定。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支付比例为90%。对参加职工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