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有“法”可依

  《株洲市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听证

  本报讯  4月9日,《株洲市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听证会,在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厅举行。来自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代表、农民工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律师聚集一堂,各抒己见,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和参与。
  据介绍,目前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还得不到切实保障,主要是:工资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该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受理的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而引起的投诉举报案件都在百起以上。为此,株洲市政府决定出台一个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文件,以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为农民工提供较完备的法律保障,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根据株洲市政府的要求,该市人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株洲市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共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部门职责、责任追究和附则六个部分,全方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株洲市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新亮点”解读

 

  第一、《办法》对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订立,不得由他人代订。其含义一是必须一人一合同,二是班组长、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直接使用的农民工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二、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分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都必须承担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要规避清偿风险,就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按时、足额、直接发放。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是指全日制的要按月发放,按周、按天结算的,则应按周、按天发放;足额是指按合同约定发放,底线是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是指不允许由班组长、包工头等代发。要求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户,实行由银行代发工资,避免班组长或包工头克扣、“跑路”等问题出现。
  第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别化管理,主要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选择管理好的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承包单位,以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采取监督和制约措施。对不按规定对农民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和支付工资的行为,在《办法》的部门责任和责任追究部分规定了比较明确监督和制约措施。包括行政管理制约和法律责任追究两个方面。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包括新开发项目许可、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限制、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资质处理等;法律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等。
特约通讯员  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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