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于今年3月来到一家木材公司做电锯工,与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上班时,我发现其他员工均配有公司免费发放的防护眼镜和手套等,于是要求公司也为我配备一份。然而,公司认为,我还在试用期,日后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尚无定论,因此,暂时无法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请问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回复:《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享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一种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重要作用。由于你是木材电锯工,需要在危险场所作业,公司必须为你免费发放防护眼镜、手套等必需防护用品。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你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