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传媒记者 刘璋景
如果有一天,公司要搬到离市区30公里外的地方,你愿意跟去吗?如果不愿去,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呢?
日前,长沙某公司的多名员工向《民生追问》栏目反映:自己工作的单位搬迁,员工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后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说他们被辞退了。
对此,律师表示,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大,公司应当提前告知、充分协商,并采取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缩短上班时间等补救措施。
公司搬迁员工拒到岗被解雇
徐哲等7人于2022年11月入职长沙市芙蓉区的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岗位为业务发展经理。劳动合同约定至2024年11月,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
2023年9月,徐哲等7人接到通知,公司要搬往浏阳市洞阳的工业开发园区。原因是现在租用的厂房,因房东原因要被司法拍卖。
新、旧公司两地相距30多公里,徐哲等人认为公司搬迁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此,公司亦提出车辆接送或推迟30分钟上班、提早30分钟下班或每月提供油费补贴的方式解决通勤问题。
徐哲等人认为从长沙市区坐车到浏阳每天往返的时间要两到三个小时,这谁受得了啊!
搬迁在即,公司这边可等不了,没等徐哲等人答复,9月20日就按计划搬走了。徐哲等人认为,公司搬走了,自己肯定不能去,去就表示妥协了,于是就在公司宿舍耗着,等公司给个说法。
9月28日,公司以徐哲等7人累计旷工超过7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他们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徐哲等人担心自身权益受损,联合起来阻挠公司设备外运,阻碍公司正常生产。
10月9日,记者随徐哲等人一起见到了公司负责处理此纠纷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何先生。他表示,该公司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房东不能与其续约,故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公司搬迁行为属于合理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而徐哲等员工随意旷工,阻碍公司正常运营,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为避免延误公司搬迁并恢复生产,也为了避免劳动者情绪过激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记者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两点共识:第一,员工保证不围堵公司设备撤场;第二,公司保证10月15日之前将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对于公司是否应该给不同意去新厂区的员工经济补偿问题,将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在部分条件下企业须经济补偿
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一级调研员、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副院长兰朝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況发生重大变化”呢?
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熊春发律师认为,判断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況发生重大变化”,关键要看是否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根本性影响,且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如果是在中心城区内搬迁,对原劳动合同履行影响不大,劳动者必须随迁。
如果从中心城区搬迁至郊区或郊区与郊区之间搬迁,对原劳动合同履行影响较大,但是公司采取了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或者缩短上班时间等补救措施,以减少对原劳动合同履行的根本性影响,劳动者也要随迁;
如果跨省市搬迁,因各地区劳动法律适用及劳动基准的不同,一般会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熊春发表示,作为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自主权决定搬迁的,则应提前发布《搬迁通知》告知劳动者搬迁的时间与地点;就搬迁事宜与劳动者积极沟通,征询劳动者意见。
同时要制定并公示搬迁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中,可考虑给予劳动者交通补贴、提供免费班车接送、提供员工宿舍、调整上下班时间、给予住房、租房补贴等,最大程度减少因用人单位搬迁给劳动者带来的工作和生活上的不便,减轻因用人单位搬迁给劳动者造成的实质性影响。
作为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搬迁未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接受并配合用人单位的安排,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拒绝前往新经营地点工作,该行为有悖于法律义务,不符合职业道德。公司以劳动者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各地司法意见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成建制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以上述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或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的“(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中“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