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社传媒讯(记者 李娜 通讯员 欧阳振华)12月6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该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已正式印发《关于规范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职工大病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退休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通知》明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本人大病保险费工作由税务部门授权委托医保部门办理,各级税务部门配合。
各市州可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退休人员职工大病保险费。用人单位自愿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业务。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退休人员大病代扣标识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不再计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应缴金额。
原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含参照管理的退休人员,下同)统一从其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无需个人申请办理。
《通知》指出,尚未缴纳2023年度大病保险费的原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应于12月底前统一为其办理大病保险费代扣并补发2023年度代扣后剩余的个人账户金额。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费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应将代扣的大病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到对应的财政专户,基金之间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同时做好基金会计收支核算,确保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