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人社传媒记者 黄浔 通讯员 王飞

 

 

  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和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社保基金监管立法。

  《条例》共三十六条,以问题为导向,以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为立法目标,创新制度设计,具有地方特色。

 

 

  历经三年出台

  填补湖南社保基金监管法规空白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三个社保基金监管条例,《条例》填补了湖南省社保基金监管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条例》从酝酿到出台持续近三年时间,对完善湖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推动社保事业更加安全、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从监管体系来看,有了新的突破。《条例》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专门性法规,是做好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根本遵循。

  从监管主体来看,职责更明晰。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人社、财政、审计、卫健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责任,还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的工作责任。

  从监管内容来看,有了新的完善。包括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情况;基金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立、使用等情况。

  从监管方式来看,规定更具体。如,明确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可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保基金有关资料等七项监督检查措施等。

 

 

  涵盖四大亮点

  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能力

  亮点一:明确责任,确保压得“实”。  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对社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保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社保合作银行风险防控责任均作出规范。

  亮点二:严格监管,确保“管到位”。  严格规范社保基金运行各环节,对征收、拨付作出规定,确保基金“收得到”;明确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用得好”;规定社保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

  亮点三:强化措施,确保“追得回”。 对社会保险基金暂停支付或结算、追回措施专作两条规定。规定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也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亮点四:畅通数据,确保“连得通”。

  专门设置第八条信息公开条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保、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内容、时间进行规定,强化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