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否走工伤

一案例支持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1958年出生的老李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后,公司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老李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某天,老李在该公司业务区域内的某垃圾转运站倒垃圾时突然失去意识,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老李病情危重,经其家属要求被送回家乡当地医院治疗,在转运途中死亡。
事后,老李的儿子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李在公司业务区域内垃圾站倒垃圾时突发疾病,符合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老李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亦未证明其倒垃圾行为不属于工作内容而是干私活。同时,老李在转回老家医院途中死亡不影响认定其死亡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情形,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