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
针对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情况较复杂的情况,省人大法工委调研发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有的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不计入容积指标、不列入公摊面积;有的由开发商出资建设,计入公摊面积,由全体业主共有。目前,省政府以及各地出台文件或者法规对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及移交作出规定,但各地移交接收主体不尽一致。据此,《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规模、标准要求、移交方式、接收主体、产权归属等内容”。
配建标准及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为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或者使用主体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此外,本次审议稿将执法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罗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