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服务“二十条”出台

不准收礼品礼金,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012年的最后一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通知,针对社会保险工作特点和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对工作人员作出20条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社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
    据记者观察,规定涉及社会保险审批事项、标准制定、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相当细化。如,在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方面,规定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标准制定方面,规定工作人员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在基金管理方面,除要求“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外,还规定: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在经办管理上,规定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在信息管理方面,规定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此外,在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本报记者 徐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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