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份将试点社会监督社保基金

涉及群众利益的改革方案有望听证决议

     根据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意见,全国将有6个省份自行选择2至3个市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今后,凡涉及群众利益的社保改革方案,有条件的地区有望建立听证会制度。

监督对象:
涉及社保基金方方面面
    意见指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主要对涉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多种行为进行监督。如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看其是否按规定存储、管理基金,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混合建账及核算等。还有监督经办机构是否依规办理保险登记、核定缴费基数、费率和人数及按规定编制提供缴费清册,有无违规核销欠费行为等。还可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及参保人数;是否按时足额缴费;是否按时足额向参保人发放待遇等。
    此外,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有无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基金行为也在监督范围内。

监督主体:
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也在列
    根据意见,社会各方面均可根据各自了解和掌握信息的渠道,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守法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监督主体主要由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五大群体组成。
    意见指出,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等都可以对社保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对涉嫌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向主管机关反映和提供线索。其他个人均可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及时反映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参保单位可以监督社保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向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此外,各社会组织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基金监督,向主管机关反映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与社会保险基金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可探索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自律机制、从业人员自律机制或采取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自我约束和同业监管。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也可通过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发现基金管理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

监督渠道:
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公布
    为了让社会监督落到实处,人社部表示,将从扩大公众参与权、加强信息披露、加强舆论监督、完善监督举报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面着力。
    意见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社保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社保决策情况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应公布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政策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对于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布,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同时,要不断完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资金,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专栏,受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还可以聘请有较强政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秉公办事的社会监督员。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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