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员工跳槽也不能收取抵押金

案例
    某制衣公司招聘技术员,提供的薪水、各项福利待遇均高于市场水平。在为数众多的应聘者中,李某表现优秀。随后公司与李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为优秀技术员在市场上非常难求,因此各个制衣公司之间对人才的争夺也尤为激烈。制衣公司为了防止技术员流失,便提出在合同中规定:李某要“向企业交纳4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合同终止后,企业连本带息返还;合同期限内,李某一旦违约,风险抵押金将不予退还”,“在合同期限内,毕业证书由企业保管”等。李某急于得到工作,表示同意。工作半年后,李某因儿子考上大学,一时没有凑足生活费和学费,于是他就找到公司经理希望能把风险抵押金提前支取出来,没料到公司一口回绝。
    李某一气之下,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而公司以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发生争议。

说法
    本案例是由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法律证件。不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是指除了居民身份证之外的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证件如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集资费、服装费、违约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各种财物。现实中,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等。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均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案例中制衣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抵押金、保管毕业证等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条款从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制衣公司应该如数返还李某抵押金和毕业证书。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采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或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是不合法的,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查处,甚至还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用人单位想要避免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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