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酒撞伤人职务行为公司应担责
时间:2013-4-1 11: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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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两个月前,我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公司领导邀请我共进午餐,并让员工方某作陪。期间,方某为给领导解“酒围”,一再挺身代酒。至饭局结束时,已处在醉酒状态,但为在领导面前逞能,硬要开车送我去火车站,而领导并未制止。为照顾方某面子,加之心存侥幸,我表示同意。不料,方某最终因酒误事,导致小车撞上路边房屋。导致我受伤后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因保险公司以属醉驾为由拒绝理赔,而方某已被刑事拘留且无赔偿能力。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对方公司担责?
律师回复:你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工作人员之举是否属“执行工作任务”,主要考虑三个因素:是否具有单位授权;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与履行职务有联系。本案中,方某的行为与之吻合。
其次,你明知方某醉酒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并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心存侥幸地冒险乘坐,存在过失,应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