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沈阳市积极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且吸纳该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8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对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