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费用可追补

  本报讯 “多亏有了大病保险,我家才没有倾家荡产。”2015年12月28日,家住桂阳县樟市镇龟上村的刘紫涵顺利领到了大病保险补偿金15.14万元,满脸高兴地说。2015年7月12日,刘紫涵在家不慎烧伤,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0多天,花去治疗费用40.19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3万元后,又获得了大病补偿金,她也成为桂阳县目前获大病保险赔付金额最高的患者。

  记者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10号),决定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2015年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或大病补偿试点的市、县、区按原政策执行)。目前,有关各市州已启动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

  据了解,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并在当年度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费用分段和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分别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度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含基本医保起付线)。未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含没达到政策报销标准的)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范围。

  据悉,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原则上由中标后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完成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补偿的流程,原则上参照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执行。首先,利用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基础数据,遴选出大病保险补偿追补人员。其次,利用基本医疗管理现有资源,核对追补人员相关信息。第三,利用基本医疗三级公示,做好追补人员补偿公示工作。第四,利用县、乡、村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人员和网络,做好补偿资金兑付工作。

  大病保险追补资金在当年度基本医保结余基金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累计结余基金或风险基金中支出。

  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要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本报记者 彭 静

  特约记者 邓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