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在一家信用社工作了整整25年,并且他休息时间几乎全部给了信用社,不停地加班,会议常常开到凌晨2点。虽然信用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申明是无规律休假,但为什么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都必须无条件加班?必须毫无怨言地去执行?面对如此情况,请问我爱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网友:信用社家属
针对信用社家属提出的问题,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张桂枝律师指出,我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有相关规定。第一,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如若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如需追讨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张桂枝律师建议用以下方式维权。首先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倘若能协商解决则最好;如若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可以推选职工向该企业的工会组织表达合理诉求,争取工会力量与企业交涉。若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则应找劳动监察机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无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本报记者 罗逸